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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先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西邻北路1052号。被执行人:李先平,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先平为社会抚育费征收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