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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宋明忠、四川绵竹华丰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林,宋明忠,四川绵竹华丰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绵竹华丰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荣。上诉人刘小林因与被上诉人宋明忠、四川绵竹华丰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2日刘小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刘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