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某某、杨某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一,杨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住XX市。被执行人:杨某一,男,住XX市XX区。被执行人:杨某二,男,住XX市XX区。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一、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5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二于2017年5月2日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