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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5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罗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被告罗某系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系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林 莉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