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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6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长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