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6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长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