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孙世海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孙世海,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1民初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南路83号。负责人:谢伟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全广,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支持起诉机关: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孙世海,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以下简称枣强农行)与被告孙世海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全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世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强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世海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4969.92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3049.86元、滞纳金878.62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孙世海于2012年8月8日向原告申办金穗贷记卡(卡号62×××69),自2012年9月6日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孙世海一直持卡消费,但未按期偿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诉。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被告孙世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孙世海在原告处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上及合约上签名。2、账户详细信息表和交易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孙世海透支信用卡金额为14969.92元及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情况。被告孙世海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庭庭审。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8月8日,被告孙世海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69),信用额度为15000元。同日,被告孙世海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申请表上签名,表示同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上的约定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对信用额度、还款期限、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作出了约定。其中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约定为: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照透支额本金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被告孙世海累计从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9.92元,均未在还款期限内还款。按照双方约定,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被告应给付逾期还款利息3049.86元,滞纳金878.62元。上述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孙世海在原告处办理了金穗信用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世海在信用额度内透支现金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世海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9.92元及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全部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理由充分,并采纳了支持起诉机关枣强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世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借款本金14969.92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3049.86元、滞纳金878.62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孙世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屈其凯审判员 张世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桂士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