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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杜锦年、沈卫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锦年,沈卫阳,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174号申请执行人杜锦年,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沈卫阳,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当,董事长。原告杜锦年与被告沈卫阳、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锦年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卫阳、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锦年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1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