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牟立众与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牟立众,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晶,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立众与被执行人王晶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73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返还购房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5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55000元、诉讼费587元、执行费7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4元,共计57255元。本院认为,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7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7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