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执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波,魏宝兰,付平,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监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360-5。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波,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魏宝兰,女,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付平,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万丹,女,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波、魏宝兰、付平、万丹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2014)洪中执字第140号执行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到位。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异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2014)洪中执字第140号执行案]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崎代理审判员 胡翠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