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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友良与被申请人刘立华民事一审民督支付令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友良,刘立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202民督5号申请人:向友良,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立华,男,汉族。申请人向友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友良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向其借款伍拾万元,当时约定月利息贰分,后于2014年7月26日已返还本金15万元,利息1万元,后经其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还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立华给付申请人向友良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1.7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立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向友良本金350000元、利息217000元。申请费3157元,由被申请人刘立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