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耀武与步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武,步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98号原告:刘耀武,男,汉族,工程师,现住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步云丽,女,2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刘耀武与被告步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