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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宝昌、蒋依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昌,蒋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韩宝昌,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执行人蒋依雄,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依雄位于高阳县龙泉花园7号楼2单元2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松贺审 判 员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