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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效果,胡玉兰,岳玉金,周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湘,女,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副行长,住址牡丹区。被执行人:周效果,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玉兰,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岳玉金,女,196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市民,退休职工,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效忠,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效果、胡玉兰、岳玉金、周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