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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幸贵军与幸贵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贵军,幸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幸贵军,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幸贵武,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幸贵军申请执行幸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幸贵武所有的贵FR××××号奥迪Q5轿车(车辆识别号:LFV3B28R9E3017075)予以查封、扣押,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则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