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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亮与满洲里弘扬广告工作室、呼伦贝尔海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亮,满洲里弘扬广告工作室,呼伦贝尔海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财保21号申请人:吕亮,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被申请人:满洲里弘扬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经营者:杨国庆,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海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友谊医院楼下。经营者:徐毅,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呼伦贝尔友谊医院楼下。申请人吕亮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满洲里弘扬广告工作室在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海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吕亮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满洲里弘扬广告工作室在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海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明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