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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395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某,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