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395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某,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