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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与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郝某,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3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男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被告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被告卢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址赤峰市。被告郝某,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赤峰市。被告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被告杨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址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诉被告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郝某、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郝某、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杨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撤回对被告赤峰春光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卢某、郝某、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32元,减半收取40716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抒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