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龙,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9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16年1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金龙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阳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广场北时,撞住路面行人董某3,致董某3受重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金龙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金龙家属与被害人董某3达成协议书,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金龙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证明、诊断证明、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委托书、谅解协议、谅解书、病人住院预交款收据、证人高某1、张某1、高某2、张某2、董某1、董某2证言、被害人董某3陈述、(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6]第4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兰公交认字[2016]第37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龙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俊超审 判 员 杨金亮人民陪审员 周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峰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