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海与刘金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刘金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084号原告:林海,男,197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金凤,女,198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诉被告刘金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海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