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林聪与吴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聪,吴贵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293号原告:袁林聪,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云南省元江县。被告:吴贵平,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云南省石林县。原告袁林聪与被告吴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林聪以被告吴贵平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贵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林聪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袁林聪负担。审判员 宗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