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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林聪与吴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聪,吴贵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293号原告:袁林聪,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云南省元江县。被告:吴贵平,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云南省石林县。原告袁林聪与被告吴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林聪以被告吴贵平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贵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林聪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袁林聪负担。审判员  宗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