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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293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麻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孟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杨镇玺人民陪审员  XX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