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293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麻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孟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杨镇玺人民陪审员 XX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