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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娄同建、楚清霞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同建,楚清霞,娄士红,齐瑞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同建,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清霞,女,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士红,女,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楠,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瑞芳,女,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娄同建、楚清霞、娄士红因与被上诉人齐瑞芳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终5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娄同建、楚清霞、娄士红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娄同建、楚清霞、娄士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瑞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