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铅、王邦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铅,王邦全,王志敏,张孟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铅,男,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全,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敏,男,生于1980年3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审被告:张孟磊,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张文铅因与被上诉人王邦全、王志敏,原审被告张孟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文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被上诉人王邦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张文铅。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双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