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三狗、陈四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狗,陈四狗,邓奕奋,黄艳斌,黄家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三狗,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陈四狗,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邓奕奋,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艳斌,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家家,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陈三狗、陈四狗、邓奕奋与黄艳斌、黄家家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三狗、陈四狗、邓奕奋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