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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兰卿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卿,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林继华,林桂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925号原告:林兰卿,女,1936年2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路古街建海A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5003239。法定代表人:郭鲁琳。第三人:林继华,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林桂卿,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兰卿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林继华、林桂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林兰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兰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林兰卿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