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虞江波与段继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江波,段继新,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民初490号原告:虞江波,男,1975年07月3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七丽,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继新,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张晶晶,女,1983年01月02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原告虞江波诉被告段继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虞江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七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继新、张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江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熟人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夫妇在城南农贸市场开办了两间五金杂货商铺。2016年5月3日,被告夫妇因偿还银行借款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段继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说好转贷后即还款,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但是,被告没有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段继新、张晶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虞江波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县房地产管理所档案摘抄表》2份,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二被告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虞江波主张的前述案件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虞江波与被告段继新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案双方没有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上述借款的相关凭证(《借条》)载明的借款人虽然为被告段继新,但被告段继新与被告张晶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事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段继新、张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继新、张晶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虞江波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含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段继新、张晶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福荣人民陪审员 杨家元人民陪审员 许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