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717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如泰运河南侧。法定代表人:徐玉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国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良,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价格等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尚需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