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玉娥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特1号申请人:刘玉娥,内蒙古农业大学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刘玉娥要求宣告刘虎虎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玉娥称,1.请求依法宣告刘虎虎失踪;2.指定刘玉娥为失踪人刘虎虎的财产代管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刘玉娥与刘虎虎系同胞姐弟关系。刘虎虎于2001年春天因患精神抑郁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5年。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虎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农大宿舍39号楼2单元3楼中户,原住呼和浩特市××区中户,系申请人刘玉娥胞弟,未婚,其父母均已去世。其父刘三合系内蒙古农业大学退休职工,该单位证实刘三合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补助及物业补贴合计58,300元均未发放。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区号农大住××区字第200701393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刘三合。申请人刘玉娥称刘虎虎无其他财产。刘虎虎于2001年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十五年。刘玉娥于2016年11月8日书写《事情经过》,内蒙古农业大学保卫处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均证实情况属实。申请人刘玉娥申请宣告刘虎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虎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虎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娥作为刘虎虎的胞姐,是其利害关系人,因刘虎虎无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请人刘玉娥有权提出宣告刘虎虎失踪的申请。刘虎虎自2001年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经其所在辖区内蒙古农业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证明,刘虎虎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十几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期限,该事实应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虎虎失踪;二、指定刘玉娥为失踪人刘虎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