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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596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