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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5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桂香、赵乐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香,赵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5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桂香,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赵乐贤,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桂香与被执行人赵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重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乐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