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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艳与梁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梁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85号原告:郭艳,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号楼某某室。被告:梁斌,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回族,现住址不祥。原告郭艳与被告梁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梁斌住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彪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闫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