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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14170J。法定代表人:解凤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蚌埠市财富广场B1商幢1层106、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92000012364。法定代表人:朱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311执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6)皖031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