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何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78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市府路口交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45056559。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达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83485。法定代表人:朱蓓霞。被执行人:朱蓓霞,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何崇琴,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何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2965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74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何崇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达路288号的房产所有权(所有权证号:0810000047、0810000048、0810000049、3710000083、3710000084、3710000085)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32-8004号】由本案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5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抵押物的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方案履行义务,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