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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梁珊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梁珊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572号原告: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5号金华商业中心六楼631室(627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子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烈、朱剑灵,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珊萍,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珊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赖金玲从2013年开始陆续成立了以“健捷”保健为字号的按摩中心,2014年8月18日成立了以开发研究医疗器械产品的原告公司,2015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美丽天使”及“健捷纤体”的两个商标,从2014年开始包括被告在内江门有十多家减肥美容的商家加盟原告,在江门地区减肥美容行业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原告允许加盟店在店面使用“健捷纤体”字样和图标作为店面装潢及使用原告研发的辅助产品,达成与加盟店共赢的经济效果。2015年开始,被告从不同渠道购买其他产品冒充原告的产品给客人使用,被客人发现其使用的产品与以前不一样,效果大打折扣。客户陆续向原告投诉,造成很大的负面效果,严重影响原告的声誉和利益。经双方协商,2017年2月4日被告写下保证书及欠款凭证,同意赔偿80000元给原告弥补损失,但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遂诉至法院。被告梁珊萍答辩称: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其享有“美丽天使”图形商标及“健捷纤体”文字商标,以加盟合作形式开展减肥项目,被告没有使用其他辅助产品冒充原告产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原告称被告侵犯商标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举证的保证书及欠款凭证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胁迫下出具,在2017年2月4日,开平市长沙派出所民警在未出示合法拘传手续下,驾驶警车前往被告的店铺,要求被告上车并带回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其中一民警没收被告的手机并对其进行搜身,并安排被告到其中一个房间,当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子荣、李子权在场,办案民警对被告称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被告不配合,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被告是基于害怕才被迫根据李子荣、李子权两人所草拟的保证书及欠款凭证重复抄一次并签名,被告认为开平市长沙派出所已经涉嫌违规办案,干扰民事纠纷,被告已经向开平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开平市纪委投诉,因此该保证书及欠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双方的债权及债务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原告江门市健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图形商标及文字商标,并提供专有技术及相关产品许可被告使用,并要求被告在统一的产品价格下开展经营。上述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而在该特许经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新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飞燕人民陪审员  梁开怡人民陪审员  梁苑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