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红玉、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红玉,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红玉,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该公司董事长。鲍红玉执行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425元,执行费人民币536元,合计人民币42961元。我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红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16)浙0104破申2号案件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