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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薛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刑初706号自诉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曹龙美(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某。自诉人薛某某以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薛某某的控诉缺乏罪证,又提交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薛某某对被告人薛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许 婷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