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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对朴桂玉、金春峰申请支付令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桂玉,金春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督117号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朴桂玉,住延吉市。被申请人:金春峰,住延吉市。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朴桂玉、金春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经审查立案,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朴桂玉、金春峰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0元(申请人已预交20元),全部退还给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