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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孙宝良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明,孙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执行人孙宝良,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与被执行人孙宝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已于200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48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四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