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孙宝良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明,孙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执行人孙宝良,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与被执行人孙宝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已于200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48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四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