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114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彪、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149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能,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彪,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87********,住扬州市广陵区沙口巷**号沙南一村*幢***室。被告:俞云,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彪、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彪、俞云负担(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许飞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熊佶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