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莉申请廖育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莉,廖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周莉,女,1978年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荣家坪安置小区。被执行人廖育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荣家坪安置小区。申请执行人周莉与被执行人廖育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6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育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莉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育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育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育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