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1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陈国玉,何健,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1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兰,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负责人:陈波,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玉,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何健,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公二级路(金龙大转盘旁)。法定代表人:陈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秀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陈国玉、何健、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15636.0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自行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72149.47元,被执行人陈国玉、何健履行了17011.28元。被执行人陈国玉、何健及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12执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尧审 判 员 钟 宏代理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