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国琴、:潘小燕等与:覃淑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覃淑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943号原告:张国琴。原告:潘小燕。原告:陈东洋。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淑容。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与被告覃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负担。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月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