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洪丽华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51号原告:洪丽华,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03273H。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丽华与被告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丽华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颜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