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亚卓与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卓,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648号原告:张亚卓,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30日,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亭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电子商务孵化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卓诉被告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亚卓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志军代理审判员 : 李 钰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