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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349号原告: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1组75号。法定代表人:陈奕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治,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来凤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