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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锐坤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锐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819号原告:吴锐坤,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慧、胡琼,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政伟,该局东凤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锐坤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吴锐坤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锐坤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锐坤负担。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洁君唐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