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宁、谢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谢纪,崔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24号案外人弓新亚,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安宁,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谢纪,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崔亚辉,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宁与被执行人谢记、崔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弓新亚于2016年5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其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弓新亚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