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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董某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董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