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董某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董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