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新村025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张青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蒲春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