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晓波、郭建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波,郭建瑞,徐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武晓波,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建瑞,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徐芹英,女,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关于武晓波与郭建瑞、徐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4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建瑞、徐芹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建瑞名下位于石���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3-1-14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53××6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瑞瑞 搜索“”